一、 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4年4月,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地764平方米搭建工人休息宿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的事实。经查,该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农用地。
2015年2月13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年2月17日,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对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自行将违法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拆除完毕,并恢复了土地原状。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给予相关责任人免去行政职务处分
二、 科右前旗稼禾农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4年6月,科右前旗稼禾农业有限公司在科右前旗工业园区境内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违法占地16107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2116.29平方米)建办公楼及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经查,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一般耕地。
2015年1月22日,科右前旗国土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当日立案查处,并于2015年2月1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在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收缴罚没款32214.00元。2015年3月5日科右前旗国土资源局向国资局提出依法没收非法建筑物的申请,目前已落实。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三、 突泉县水泉镇程永江违法占地案
2014年10月中旬,突泉县水泉镇程永江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水泉镇胜泉村西,突洮公路北侧圈占平整土地3286.87平方米建临时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经查,该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未利用地。
2014年11月19日,突泉县国土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一时间立案查处,2014年12月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于当事人没有履行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几次催办毫无结果,2015年2月11日,突泉县国土资源局向地方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已受理,正在执行过程中。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四、 科右中旗额木庭高勒苏木查干登基嘎查六十七违法占地案
2014年5月,六十七在科右中旗额木庭高勒苏木查干登基嘎查大查干艾里北侧,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4365.08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3502.34平方米,天然牧草地862.74平方米)建种养殖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经查,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4年9月26日,科右中旗国土资源局对六十七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4年12月28日立案查处,2015年1月3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结果:限期拆除违法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收缴罚没款24941.40元。当事人自行将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部分拆除,剩余部分经过几次催办尚未履行,科右中旗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日将此案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正在执行中。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五、 扎赉特旗刘日华非法占用耕地案
2014年4月,刘日华在扎赉特旗国营牧场西北5公里处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耕地2382.85亩建板房,建筑面积35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经查,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耕地。
2015年1月6日,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并于当日立案进行查处,2015年1月1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结果:责令改正并恢复原种植条件,限期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收缴罚没款2530.59元。2015年1月27日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当事人拒不履行上述处罚,2015年4月6日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将此案移交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正在执行当中。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六、 阿尔山市大兴安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3年8月,阿尔山市大兴安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占地65272.68平方米在阿尔山市天池镇地区建设旅游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经查,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未利用地。
2015年2月16日,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对大兴安岭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年2月26日立案查处,2015年3月1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结果: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收缴罚没款195818元。2015年3月23日将此案件移交到阿尔山市财政局。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