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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郊办事处联军留守处张秋云集体土地公告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11-30 | 【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嫩江右岸一级支流洮儿河乌兰浩特市段河堤改造退出水利设施土地权属和地类的批复》(内政字2012〕362号)批准,城郊办事处联军留守处部分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郊办事处联军留守处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用途 

1.被征收土地位于水源街以南、乌兰哈达防堤坝以西、山北街以北、规划防洪堤以东。 

2.被征收土地1110亩。 

3.被征收土地用于兴安职业技术学院项目。 

二、补偿安置标准与补偿方式 

1、土地、林木补偿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乌政字[2014]155号)予以补偿。 

    3、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参照《乌兰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执行,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按照《乌兰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乌政办发2010〕65号)规定办理被征收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请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征地办公室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房产、国土资源、农牧业、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扩建、抢栽、抢种的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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