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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征收城郊办事处联军留守处袁起富集体土地拟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11-30 | 【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嫩江右岸一级支流洮儿河乌兰浩特市段河堤改造退出水利设施土地权属和地类的批复》(内政字2012〕362号)批准,城郊办事处联军留守处部分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郊办事处联军留守处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就征收城郊办事处联军留守处部分集体土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用途 

1.征收土地位置:水源街以南、乌兰哈达防堤坝以西、山北街以北、规划防洪堤以东。 

    2.征收土地积:1798亩。 

3.征收土地用途: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及周边配套工程项目。 

二、补偿安置标准及补偿方式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文件标准执行,每亩30510元; 

    2.林木补偿:按照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乌政字[2014]155号)执行; 

 上述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4.房屋补偿安置:参照《乌兰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乌政办发〔2014〕66号)执行 

三、被征收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收人按照《乌兰浩特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乌政办发2010〕65号)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相关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可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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