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一览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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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域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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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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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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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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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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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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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火山遗迹地质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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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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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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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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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态
环
境
保
护
|
2
|
阿尔山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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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
|
阿尔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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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4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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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牧吉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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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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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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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3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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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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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
|
科右前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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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62
|
5
|
老头山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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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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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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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42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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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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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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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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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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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代钦塔拉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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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
|
科右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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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1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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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格罕山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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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
|
科右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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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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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开采区块划分应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禀赋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统筹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规划不同功能的矿产资源开采区,科学划分开采规划区块,指导采矿权合理设置,避免将大中型矿产地分割开采,合理确定矿山周边安全距离,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理布局,保障正常的开发秩序。
依据全盟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地质背景及勘查开采现状、技术、安全、交通、行政区划等因素,共划分开采规划区块37个(附表13),其中23个已设置采矿权,14个未设采矿权。
开采规划区块是矿业权设置和整合的主要依据。一个开采区块原则上配置一个开采主体;开采规划区块确需分割或合并时,必须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
对勘查工作、资源储量达到可开发利用程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合理、满足开采准入条件的探矿权,可以转采矿权;同一个区块内的多个探矿权查明资源后,在充分考虑探矿权人的利益基础上,本着整体开发的原则整合为一个开采主体。
三、加强矿业经济集中区的管理
为了促进优势矿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根据矿产资源禀赋、矿业开发利用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盟矿业开发利用布局,将我盟能源矿产、非能源矿产等6个矿业经济集中区及其周边辐射地区划为矿业经济集中区,建成一批特色明显、配套能力强、矿业关联度高、技术先进、竞争力强的矿业基地。
兴安盟矿业经济集中区规划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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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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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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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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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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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能源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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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科右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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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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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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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山–大石寨铁、铜、钼、蛇纹岩、油砂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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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山铁、铜、油砂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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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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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5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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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寨铁、铜、蛇纹岩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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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前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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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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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木钦铅、锌、银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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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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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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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安盟南部多金属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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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牛山–莲花山铜多金属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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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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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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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恩陶勒盖–布敦花铜、铅、锌、银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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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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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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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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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国家级矿业经济重点发展区域(编号KJ–05)
兴安盟要有计划地推进矿业集中区管理,重点加强基础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引导和规范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积极改善矿业经济集中区的矿业投资环境,优先保障矿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支持和鼓励盟内大型矿山企业发展,引导小型矿山企业的联合重组;优先安排高效率、低能耗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鼓励矿山企业开展难利用、共伴生矿开发利用技术攻关,对低品位、难选冶矿石与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通过建立矿业经济集中区,巩固和提高煤炭工业、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工业和化学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见附表8)。
第二节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一、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开采
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一个矿床(区)原则上只设一个开发主体,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规划准入和矿山换证许可条件,不符合规划不得新立矿业权,已设矿业权的变更和延续要逐步达到规划要求。
1、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企业要坚持高标准、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新建煤矿矿井单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就地加工转化率达到50%以上。确定为资源整合和技改煤矿单井生产能力不能低于30万吨/年。新建煤矿采矿回采率不低于65%。矿山服务年限不低于30年。
新建非煤矿山原则上一个矿床设置一个矿山企业,建设规模必须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其中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铁矿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6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见附表14)。
新建矿山由探矿权直接转为采矿权的,必须坚持“大矿大开、整装开发”的原则,对勘查区块内已发现的矿种和共伴生组分进行综合
评价,提交详查或勘探报告并转为采矿权。
2、现有矿山企业结构调整
依靠体制创新和企业改制,提高现有矿山企业开采规模和科技含量,坚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大矿、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转让和控股等形式,组建矿产开发和加工的矿业集团,提升矿山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实现产业升级。
按区域、矿种建立矿山企业淘汰退出机制,弃小扶大,弃弱扶强,对于规模特小、生产技术落后、能源和资源消耗严重、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和开采规模与占用储量不相适应矿山,要限期改造和整顿。对资源枯竭、严重污染环境、浪费和破坏资源以及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矿山企业予以关闭或依法破产。对无合法矿石来源、规模达不到产业政策
要求、非法建设的选矿厂及矿产品加工企业要依法实施关闭整合。
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落后的小钢铁、小煤矿等,要分类整改或重组;达不到产业准入标准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坚决关闭或停产。规划期间,要逐步淘汰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逐步淘汰入选矿石量6万吨/年以下的铁选厂、3万吨/年以下的铜铅锌选矿厂。
二、优化矿产品结构
遵循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以市场为导向,以效
益为中心,优化能源产业、有色金属产业和非金属产业的矿产品结构,推动兴安盟能源、冶金、化工、建材等循环经济产业链和新型工业化
的进程。
能源产业:加强优质煤开采,限制劣质煤和禁止高硫煤的开采。
金属矿产业:重点发展黑色和有色金属产业。通过实施扩能改造等重点工程,实现钢铁产品结构的优化,扩大有色金属产业生产规模,适度发展铜、铅、锌等有色金属选矿、冶炼及深加工产品,使有色金属开发逐步成为我盟支柱产业。
非金属产业:开拓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应用领域。建材工业以水泥为主,发展新型干法生产水泥,充分利用高岭土、风积砂等资源,发展节能环保的新型建筑材料。促进沸石等其它优势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应用。
鼓励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延伸产业链,调整矿产品生产结构,促进单一产品向配套产品、高能耗产品向低能耗产品的转化,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建立健全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政策激励机制,鼓励对二次资源和可循环利用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导节能型产品的应用,逐步形成与国情相适应的节约资源消费模式。
加强非金属矿产品合理开发利用,提高非金属矿产的加工水平和集约化利用程度,提升矿产品附加值,发展高新技术和环境保护领域应用的新型非金属矿物材料。
第三节 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节约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强化矿产资源综合勘查与评价、综合开发利用、生产消耗、废弃物利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和机制。
兴安盟多数矿产尤其是金属矿产存在着贫矿多、共伴生矿多、难选冶矿多、富矿少的“三多一少”特点。在开发利用主要矿产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综合利用是兴安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主导方向。
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
1、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减少储量消耗和矿山废弃物排放。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三率”指标和共伴生矿产的利用水平均应达到设计要求。努力提高矿产资源的采矿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到2015年综合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40%以上;到2020年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努力提高矿产资源的的采矿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到2015年采矿回采率平均提高3–5个百分点,煤炭资源回采率达到60%,非煤矿区力争达到85%;选矿回收率达到90%。到2020年采矿回采率平均提高2–3个百分点,选矿回收率提高3–5个百分点。
2、加强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准入管理和监督检查
新建矿山不得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准入标准。
强化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监督检查,引导和强制矿山企业切实提高矿产资源采选水平。
二、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1、加强对低品位矿产和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重点加强有色金属、贵金属矿产共伴生矿产资源开采,选矿过程中的综合开发利用。
2、加强矿山固体废弃物尾矿资源和废水再利用,提高废弃物的资源化水平。以产生量大和利用潜力大的矿山废弃物为重点,研究推广新技术和新工艺。到2015年,煤矸石利用率达到70%以上。
加快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和开发,拓展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充分利用尾矿资源中的有用组分。
提高矿山废水的循环利用效率,中水复用率提高到90%以上。
第四节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政策措施
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从制度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业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加强采矿权市场管理,控制采矿权投放数量
1、煤炭资源配置以服从服务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为原则。
2、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必须坚持大矿大开、整装开发的原则,对勘查区块内已发现的矿体全部进行评价。提交详查或勘探报告并转为采矿权。煤炭地质勘查程度达到精查,非煤矿种地质勘查程度达到详查,资源储量及建设规模原则上达到国家、自治区确定的最低规模要求,方可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
3、严格控制采矿权投放数量。2015年末,全盟采矿权数量控制在100个(不包括普通建筑材料开采点)。
二、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加强对兴安盟地质勘查与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坚决打击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等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关闭超层越界、资源枯竭、生态破坏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矿山,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根本好转和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加快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大力培育勘查开发资本市场、勘查开发技术市场、勘查开发信息市场,规范矿业权流转市场,通过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矿业投资环境,吸引和规范国内外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我盟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通过引进投资规模大、技术水平高、资源转化能力强的大项目,推动全盟矿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快矿山资源整合进度,优化矿山企业规模
规划期间,将以铁、有色金属、以及石灰岩、蛇纹岩、硅石、萤石、饰面石材、叶腊石、高岭土等为重点矿种,对中型以上矿产地及其周边地区和全盟矿业权密集区、主干公路与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为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规划禁止开采区内的矿山企业及污染环境的下游加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和关停。
实施以煤炭工业为重点的产业结构调整,全面开展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整合后的煤矿必须主体明晰,一套有效证照、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回采率全部符合国家要求。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坚决予以关闭;对于由多个煤矿整合的区域,由整合各方充分协商,进行联合重组或由新的主体统一收购;凡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标准,重新进行设计和技术改造,采用一个系统,规模开采。到2015年,全盟煤炭矿山企业数控制在4个以内。
对全盟所有非煤矿产资源进行资源整合。以关闭促整改,以整改促整合,以整合促提高,不断实现非煤矿产资源探、采、选、冶一体化要求。重要矿区的资源整合要向优势企业集聚,形成一个矿区只有一个采矿主体的格局。到2015年,非煤矿资源的采矿权数量将在2007年的基数上增加8%,重点整合区域内探矿权数减少26%,选矿厂及下游加工企业减少20–30%,选矿回收率提高2–3个百分点,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要显著提高,生态环境要明显改善。
兴安盟独特的地形地貌和优越的自然生态环境及水文条件,造就了全盟十分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随着矿业开发程度的逐步提高,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通过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对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虽有所缓解,但所造成的环境破坏问题仍不能忽视。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对于环境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明确治理责任,强调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做到环境与经济、资源、社会协调发展。
第一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分区
根据全盟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区结果,结合兴安盟矿山地质环境发展变化趋势分析,特别考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按照“区内相似,区间相异”的原则,划分出不同等级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域。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将开采矿产资源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恢复影响的地区;国家和自治区政府规定的矿产资源禁止开采资源;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开采的地区为重点保护区。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禁止勘查和开采区。另外将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国道、省道两侧一定距离或直观可视范围、基本农田、重要水利设施、国防设施等禁止开采区确定为重点保护区。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容易引发一系列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生态破坏,严重危害到人居环境、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区域等。主要包括矿产资源限制勘查区和开采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区,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社会经济影响大的矿山(区),多属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大中型老矿山、闭坑矿山、采矿灭失和已无法找到责任人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问题随时对当地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矿山(区);恢复治理后将产生良好的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矿山(区)。
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一般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较严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将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矿山(区)。
根据全盟矿区环境现状和治理的紧迫程度,本轮规划共划定全盟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5处,一般治理区44处。(见附表17)
全盟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区规划一览表
序号
|
区域
类别
|
编号
|
治理区名称
|
影响面积
(㎞2)
|
矿山占用破坏
土地面积(㎞2)
|
所在行政 区名称
|
主 要 治 理 任 务
|
1
|
重
点
治
理
区
|
ZZ001
|
莲花山铜矿区占用破坏土地、废水污染环境影响严重区
|
370
|
6
|
突泉县
|
整治尾矿库、废石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完善“三废”排放设施。
|
2
|
ZZ002
|
牤牛海煤矿区地面塌陷环境影响严重区
|
555
|
0.9
|
科右中旗
突泉县
|
回填治理地面塌陷,矸石山固坡覆土恢复植被;矿井水综合利用。
|
3
|
ZZ003
|
孟恩陶勒盖铅锌矿区地面塌陷粉尘污染环境影响严重区
|
132
|
2.14
|
科右中旗
|
病、险尾矿属加固治理,废石堆、尾矿回填治理地面塌陷,土地复垦;废石堆固坡覆土恢复植被;完善“三废”排放设施。
|
4
|
ZZ004
|
布敦花铜矿区占用破坏土地、废水污染环境影响严重区
|
1.43
|
1.43
|
科右中旗
|
病、危尾矿库加固治理,矿井水,选矿水综合利用。
|
5
|
ZZ005
|
乌兰浩特市采石场占用破坏土地严重影响区
|
1343
|
1.30
|
乌兰浩特市
|
废石堆固坡、覆土恢复植被。
|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工程
规划期间,重点治理对人居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危害重、治理效益显著的老矿山。全盟规划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5项,面积11.77㎞2,分布在重点治理区内,包括煤矿、金属矿山,主要治理任务包括塌陷区回填、土地复垦、排土场及矸石山复土绿化、排土场占用破坏土地、固体废弃物处理、植被恢复及尾矿污染治理。
到2020年,继续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治理工程49项,面积52.90㎞2,治理区域主要为一般治理分区,治理的矿山为大中型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和小型煤矿区等(见附表17)。
第三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为加强全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将依法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机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依法保护矿山环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担保资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及矿山服务年限、矿区面积、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影响因素核定保证金存储额。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每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有关部门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及有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保证金及利息的结转手续。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严格执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方案。
采矿权发生转让的,由获得采矿权的新采矿权人接替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规划逐步进行治理。
二、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
坚持“源头控制,预防和控制相结合”。 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
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破坏土地,最大限度减少破坏土地面积、降
低破坏程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严格执行土地复垦
坚持“谁破坏、谁复垦”原则,履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开展矿
山废弃土地调查和评价工作,摸清土地复垦潜力。加大对历史遗留废弃地的投资力度,积极推行“谁投资、谁受益”,逐步建立以政府资
金为引导的土地复垦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建立土地复垦激励机制。
坚持土地复垦与开采工艺相结合,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要纳入矿山企业年检重要内容,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实现矿山土地可持续利用。
三、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开展大、中比例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对重要成矿带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对重点矿山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提供依据。规划期内逐步建立重点矿山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有效监控,对所有监测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处理并发布。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对新建(改、扩建)矿山,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关。采矿权申请人自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的批复后,必须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新建矿山企业必须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同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废弃物回收率利用的要求。满足规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和矿山地质环境防护工程必须与采矿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
新建矿山应做好采矿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估,预防环境条件的剧烈变化所引起的地下水位突降、地表植被土层严重破坏、草原沙化的发生发展。
2、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对生产矿山,要完善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所有矿山企业都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存储保证金。采矿权人变更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或变更生产规模,均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要有计划地进行,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完工后,采矿权人向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工程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有关标准实施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及利息。
加强矿山企业年检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和保证金存储证明是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年检的必备材料。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必须提出
具体要求,确定分期治理目标,并定期进行检查。
明确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责任主体。采矿权发生转让的,由获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对于历史遗留的国营老矿山形成的环境问题,采取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政府投入为辅的投资办法进行恢复治理。对于企业改制后期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
问题,采取“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企业负责治理。
3、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建立闭坑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审批制度,明确矿山闭坑的环境达标要求。采矿权人终止采矿活动或矿山闭坑,由盟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初步验收。一年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相关标准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保证金及利息的返还手续。
采矿权人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或者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存储的保证金中支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费用超出已存储保证金及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当前存在的闭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多数是历史遗留、矿业权灭失或群采、乱挖造成的,这部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要列入土地复垦计划,按计划逐步实现治理(见附表17)。对于关停并转的矿井,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闭坑报告;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闭坑手续,对未完成环境治理任务的矿山,不得注销采矿权。
本《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相关的行业发展规划要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和检查
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增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保护意识、节约意识,树立正确的资源观、环境观、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依法勘查、依法采矿、依法管理、依法保护的自觉性。
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及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划确定的准入制度,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矿产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加强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执法检查,强化和完善对矿业活动的调控、矿业秩序整顿和矿业权管理手段,建立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法制环境。
二、建立和完善规划体系、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1、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必须以总体规划为依据。下级的规划要落实上级规划的要求和内容,认真做好衔接,维护矿产资源规划的权威性和整体性。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2、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规划的实施,列入目标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严格执行规划,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正
3、按照规划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矿业权的审批、出让、变更和延续等必须符合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4、将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各旗(县、市)规划执行情况。要及时查处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旗县市要以本规划为依据,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各旗县市的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将予以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6、要建立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管理的数字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产资源储量的动态变化情况、矿山地质环境变化情况监督系统,建立统一高效的信息传播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服务社会。
7、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将工作重点转移到
制定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上面,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通过法律的贯彻执行和规划、政策的实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之有效的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要实行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
制,加强规划管理。
8、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评估报告报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并作为规划调整和修编的依据。
严格规划调整和修编的程序,应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和论证。凡涉及勘查开发方向、规模、布局等原则性修改的,
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做好服务引导、建立新型矿业机制
遵循市场规律及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特点,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勘查开发融资机制。
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有利时机,改善投资环境,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在兴安盟安排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加大基础地质工作和矿产勘查投资力度,努力提高地质工作程度。全力争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以及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支持,增加地质矿产勘查及开发研究的投入,吸引资金投向商业性地质勘查。
搞好勘查开发的基础地质信息服务,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项目库,并形成信息化管理网络。
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全面推进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根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以往地质勘查程度,按勘查风险程度不同,分类出让探矿权,吸引有实力的投资者来我盟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
四、依靠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1、以资源优势为依托,实施“科技兴国”战略,强化人才培养,
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进程。积极利用新理论、新方法、新工艺,提高矿
产勘查与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集中力量解决矿产资源利用率等技术难关,提高新产品研制开发能力和矿产品深加工水平,促进矿业经营
和增长方式转变,加快资源转换,加大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力度,使各类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矿业经济向着规模经营、资源高效利用、科学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2、矿业经济高风险、高投资、高回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勘查开发和保护及管理对人才的特殊需求。要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通过引进专业人才和强化技术培训,努力塑造一支集中统一、清正廉洁、技术过硬、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矿产资源管理队伍。
3、依托盟内地勘单位和重点矿山,稳定并壮大一支结构合理、技术过硬、科研开发能力强、职业素质高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技术服务队伍;培育一批懂经营、善管理、遵纪守法、具有开拓新精神和战略眼光的企业家队伍。实现规划运用科学化、政府决策规范化、企业投资风险最小化,逐步引导全盟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行政管理步入良性循环,使矿业经济真正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又一支柱产业。
五、重视宣传、强化规划意识、创造规划实施的良好环境
要加大对矿产资源规划的宣传力度,使每一位行政执法人员、广大矿业权人和广大公众认识执行规划的重要性,自觉执行规划、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矿山地质环境的不可逆转性,要求全社会树立珍惜资源、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忧患意识,需要营造人人监督并自觉执行规划的社会氛围。让全社会认识到只有严格实施规划才能使我盟的矿业经济发展成为真正的绿色产业,成为建设美好家园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