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按时完成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的地方志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9号)赋予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地方志工作的职能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与各盟市及承担二轮修志任务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地方志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签订地方志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精神,2015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内政办发〔2015〕141号文件),对全区地方志工作提出三项具体要求:一是到2020年,完成第二轮地方志书规划任务,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全面出版;二是到2020年,做到地方综合年鉴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三是到2020年,全面完成第一轮、第二轮盟市、旗县志蒙古文翻译出版任务。为完成国家和自治区地方志目标任务,从全区地方志工作的实际考虑,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承担二轮修志任务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签订目标任务完成责任书,保证全区在2020年完成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的地方志目标任务。
二、具体要求
(一)《地方志工作目标责任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以适当方式分别与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履行相关手续。
(二)各盟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要按照《地方志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地方志目标任务,认真组织谋划,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在目标任务推进过程中,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各盟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督查,对于目标任务推进滞后的地区和部门、单位予以通报。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部门、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