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煤矿依法合规建设生产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治理力度
对未经国家核准等基本建设手续不全的煤矿,要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委《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要求,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沟通配合,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各盟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建设手续不全煤矿进行全面自查,并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分别报送自治区能源开发局、煤炭工业局。
二、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生产规定
从2016年开始,对现有合规生产煤矿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引导煤矿减量化生产。连续作业有特殊要求的煤矿,要制定具体方案,经所在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在276个工作日内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严格执行煤炭产能公告制度,对超公告能力生产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各煤炭企业要按照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确保职工队伍稳定,生产安全有序。
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对于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煤矿要一律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煤炭企业要科学制定节假日不安排生产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值班值守工作,连续3天及以上不安排生产的煤矿,在恢复生产前要组织好安全检查工作。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建设、生产负总责,对违规建设、超能力生产监管负总责。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职能负责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各煤炭企业承担煤矿依法合规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煤矿生产秩序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共同推进煤矿依法合规建设生产工作。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