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油气勘查开采作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油气矿业权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油气勘查开采行为,保障矿业权叠置区域各方生产安全,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油气勘查开采工作,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悬挂或张贴许可证复印件,禁止无证勘查开采。
二、油气矿业权人实施勘查开采作业前,应主动到项目所在地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于油气矿业权与煤炭矿业权重叠区域用地项目,提出申请时要将油气开发设计方案作为用地预审要件同时提交。
三、油气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应在6个月内进行施工,并按规定向项目所在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递交开工情况报告;项目范围跨盟市、旗县的,要向涉及的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自治区油气督察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开工情况。
四、油气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盟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查。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监督管理按《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内政发〔2013〕23号)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所在地盟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五、从事油气勘探开采的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六、油气矿业权人在油气勘查开采过程中,要向自治区油气督察员办公室提交年度报告,详细报告勘查开采投入、找矿进展和成果以及设计工作量完成进度等阶段性工作情况。
七、油气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主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应进行综合勘查和评价。发现其他矿种重大找矿线索的,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八、油气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作业完毕后,应按规定全面履行封井、填井、土地复垦、恢复环境等法定义务。油气田与已查明煤炭资源重叠的,油气矿业权人须承诺按规定对废弃井进行全井封固。
九、油气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作业完毕后,应依法汇交地质资料。同时,对于自治区用于公益性研究、解决矿业权叠置区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问题所需的油气地质资料,油气矿业权人应配合提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逐步探索建立油气地质资料有偿使用制度。
十、油气资源的勘查开发要兼顾煤炭等其他重要资源。油气探矿权与煤炭矿业权重叠的,油气探矿权人与煤炭矿业权人须签订相互避让施工、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油气采矿权与煤炭矿业权重叠的,油气矿业权人办理开采用地手续前,须将油气田开采设计报送项目所在地盟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煤炭资源开采设计进行技术对接,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效率。油气采矿权人要采用先进适用的开发技术,节约集约用地,减少对环境及煤炭等其他资源的破坏。
油气矿业权人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油气勘查开采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生产规模井工120万吨/年(含)、露天300万吨/年(含)以上的煤矿报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其他规模的报项目所在地盟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十一、油气与煤炭资源矿业权叠置问题突出、开发矛盾较大的盟市,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工业、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等部门及油气、煤炭等相关企业参加,成立油气煤炭协调联络工作机构。
协调联络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资源叠置区油气和煤炭开发方案技术对接,实现煤炭油气开采互不影响、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最大化;协调双方矿业权人签订安全避让协议,保障施工安全;听取油气和煤炭企业本年度勘查开发工作情况、用地需求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情况汇报,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十二、油气探矿权新立征询意见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按相关规定审查,同时要求油气矿业权申请人附具承诺函,确保矿业权重叠区域合理避让施工,实现安全生产和综合开发利用资源。对于不按要求提交承诺书、不按规定报告勘查开采有关情况、拒不签署矿业权叠置避让协议的油气矿业权人,今后其新申请矿业权征询意见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如实向国土资源部报告情况,建议不予新设油气矿业权;对于未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建议国土资源部核减区块面积。
十三、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油气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尤其是与煤炭资源矿业权重叠问题突出、后开发资源面临被破坏隐忧、协调难度较大、安全隐患凸显的地区,要加大对油气勘查开采的督查力度,督促其严格执行经过对接的开发方案。未按照对接方案开展工作的,可责令其暂停施工并要求进行整改。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