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署字〔2014〕97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石粘土资源管理,规范我盟矿产资源合理设置和布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促进砂石粘土矿业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经盟行署研究决定,在全盟范围内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建筑用砂石粘土资源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为目的,以优化矿业权管理方式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障我盟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开工建设,为建筑市场提供充足的资源,保护我盟建筑用砂石粘土资源及矿区周边环境,维护城镇居民及矿区周边群众权益,全面建设美丽兴安。
二、目标和任务
(一)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山布局合理,矿山规模小散乱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偷采乱挖、无证开采等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二)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企业生产规模、占用资源储量和服务年限相匹配。
(三)矿山安全和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性好转,安全生产技术和条件得到全面改善,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矿山生态恢复责任机制逐步建立,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
(四)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以下简称“三区两线”)范围内矿山环境问题逐步解决。
三、有关要求
(一)今后在 “三区两线”直观可视范围内不再设置建筑用砂石粘土采矿权。
(二)对“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已经设立的砂石粘土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严格执行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各旗县市政府和盟直有关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做到“边生产,边治理”,采矿权出让年限到期后,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三)对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各旗县市政府要利用“两权价款”返回资金或争取自治区专项资金进行治理,切实减轻开采砂石粘土资源对城镇周边及矿区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的影响,恢复生态环境。
(四)各旗县市要根据本辖区重点建设项目数量规模及资源分布情况科学布局建筑用砂石粘土采矿权,有效调控总量和投放时序,采矿权设置不宜过多,应确保供给量与市场需求量相匹配,避免矿产品过剩和不足问题。
(五)建筑用砂石粘土采矿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工作及《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由盟国土资源局授权旗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各旗县市重点工程项目急需配置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各旗县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研究确定,以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单位及取料地区和时限,由重点工程项目单位(包括重点工程项目单位委托的部门)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缴存生态恢复保证金后,可先行开采,待取得采矿权后该保证金转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专
户,矿山闭坑并通过矿山环境恢复工程验收合格后返回该保证金。环境恢复保证金具体缴存标准和缴存形式由各旗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旗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砂石粘土矿山的管理,加大对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明确时限,限期整改。各旗县市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时间表,自9月中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集中利用三个月时间,组织开展砂石粘土矿山执法检查和治理整顿专项工作。
(三)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国土、安监、环保、水务、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要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分别进行验收,对建筑用砂石粘土资源管理不规范的地区,要严肃查处和追究责任。
201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