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土资发[2016]377号
各科室、事业单位、旗县市局、阿尔山地质公园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0号)精神,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兴署办发〔2016〕40号)要求,为开展我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决定成立“双公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孙 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海 洋 办公室主任
成 员:高学英 政策法规科科长
苏 煜 执法监察科科长
贾玉清 规划与科技科负责人
姚振国 土地利用科科长
王春武 矿产开发管理科科长
丁红石 地质勘查科科长
张 禹 地质环境科科长
李彦峰 储量科负责人
于铁英 测绘管理科负责人
王瑞生 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范笑然 储备交易中心主任
贾大峰 土地整治中心负责人
李长伟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负责本局内的“双公示”工作,我局目前有9项行政许可类信用信息,129项行政处罚类信用信息,分别由各科室、事业单位、旗县市局、阿尔山地质公园管理局按照行政职能职责开展我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盟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双公示”工作的监督,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为准,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查阅等方式,按月调度工作情况,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更新。
(联系人:李长伟 联系电话:0482-8523118 13948240731)
附件:《38-365365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
38-365365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