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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11-19 | 【关闭】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内蒙古国土资源厅的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相关处室(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处室(单位)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网管中心负责技术保障,包括软件开发、栏目设置、资料录入、网络安全、运行维护、数据备份、设备维修等相关工作。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确定、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本处室(单位)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处室(单位)的执法依据及相关信息,办理申请事项和协调确认。其中,人事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机构设置、职能等相关信息;法规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信息;财务处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相关信息;规划处、耕保处、地籍处、利用处、矿管处、储量处、地环处、地勘处、测绘处等具有行政许可的处室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办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其他处室(单位)根据《内蒙古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求,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监督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汇总、答复涉及多机构的依申请政府信息;

  (五)本厅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相关处室(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处室(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处室(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处室(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处室(单位)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第十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土地管理和地质矿产管理的规划计划;

  (四)土地管理的基本情况;

  (五)地质矿产管理的基本情况;

  (六)地质环境管理的基本情况;

  (七)国土资源综合管理的其他情况。

  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土地登记结果;

  (二)成果地质资料;

  (三)地下水监测;

  (四)土地执法结果;

  (五)土地信访件办理结果;

  (六)矿产执法结果;

  (七)矿产信访件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处室(单位)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处室(单位)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签发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办文大厅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处室(单位)。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办理,经本处室(单位)负责人初审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后,由信息员直接答复。涉及不同处室(单位)的,相关处室(单位)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交厅政务公开办公室汇总答复。具体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共信息查阅点等方式公开。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发布,网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相关处室(单位)协同配合。

  第十四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提交信息员或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由信息员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文号等内容。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机关及下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厅纪检监察室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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