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矿权使用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矿区范围面积为依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000元/年。
2、采矿权登记手续费
依据地质矿产部、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转发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地发[1992]153号)文件精神收取。
①新立矿山按矿山规模征收,大型矿山征收500元、中型矿山征收300元、小型矿山征收200元;
②矿山企业申请延续、变更、转让征收100元。
3、采矿权价款
(1)、新立的采矿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均按市场方式出让,起始价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准,出让价以在交易平台的交易成交价为准。
(2)、延续的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