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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部门:土地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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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部门:地籍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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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代码: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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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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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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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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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发[20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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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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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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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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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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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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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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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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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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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文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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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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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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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承报局领导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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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领导“签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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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管局领导工作时限(包括两位以上分管或协管局领导的并行办文时限):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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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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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局长或终审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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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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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资料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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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方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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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文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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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改制批准文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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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的文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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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涉及土地的基本类型、宗地、面积概略数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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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处置方式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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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改制方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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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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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的申请文件(含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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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备案表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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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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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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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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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旗县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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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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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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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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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出具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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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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