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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部门:执法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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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部门:相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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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代码: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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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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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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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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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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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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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测绘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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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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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兴安盟盟委、行署交办或受理举报和动态巡查发现的重大土地、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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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资源、测绘管理等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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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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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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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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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收文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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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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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收到递文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是否立案等相关事务,呈报分管领导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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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收到分管领导“签批意见”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提交案件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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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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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局长或终审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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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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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资料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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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呈批表;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完成调查取证相关资料;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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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处罚、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公文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移送建议函;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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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文件;案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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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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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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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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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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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移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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