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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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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代码: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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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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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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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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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探矿权人提交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占用矿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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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储量登记书》、采矿权人提交的(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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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单位提交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地热及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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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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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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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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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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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文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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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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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递文起8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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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资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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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探明、占用、压覆地热及矿泉水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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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资源储量矿产储量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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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有关规定评审备案的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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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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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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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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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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