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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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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部门:矿产开发管理科、财务审计科、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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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代码: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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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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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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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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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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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或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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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按国家规定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或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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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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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是否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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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执行国家定价而行成政策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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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的减交、免交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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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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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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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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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文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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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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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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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收到递文起1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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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领导“签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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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管局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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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结果校对、打印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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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资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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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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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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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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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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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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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审查批准后,上报国土资源厅,由国土厅再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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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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