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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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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代码: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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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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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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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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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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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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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建设项目单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调查核实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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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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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覆已查明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建设项目单位的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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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评估报告。涉及由盟市发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出具盟市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或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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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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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报资料,并进一步核实后下达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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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的批复意见或直接在用地报件上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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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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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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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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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文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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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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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收到递文起8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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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领导“签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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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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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结果校对、打印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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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资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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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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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并附相应的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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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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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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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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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经盟国土资源局审查后,形成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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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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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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