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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部门:测绘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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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代码: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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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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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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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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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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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测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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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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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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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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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独立的法人单位,有固定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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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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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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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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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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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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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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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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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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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单位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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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可以反映本单何技术水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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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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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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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核期限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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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延长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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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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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文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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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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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收到递文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事务,呈报分管局领导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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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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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管局领导工作时限,自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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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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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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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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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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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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